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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国税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0-02-01         浏览次数:

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