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文件相关内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且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2、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
3、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报告;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C、计生证明(限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外来人员);
D、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