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二)文件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1、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办资格:
合伙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C、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D、合伙协议;
E、出资权属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③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C、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家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②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