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集体(含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二)文件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1、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营业单位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组织章程;
D、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E、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F、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G、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②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③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A、登记申请书;
B、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C、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D、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②营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