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
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
2、外地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潍开设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96号令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7月2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二)文件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 核准 -> 发照
受理、审查-<
-> 不予登记 -> 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 -> 核准注销
(二)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在登记前必须进行审批。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1、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
B、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C、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B、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C、企业名称登记表;
D、名称申请表;
E、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F、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G、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H、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I、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J、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报告;
C、公司董事会纪要(或决定)和上届董事会名单;
D、凡涉及到公司合同、章程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换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
E、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合同、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审批机构批复文件及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部分条款对照表;
F、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决议;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